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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关于转发《全省落实起义投诚人员、台属台胞和党领导的地方武装人员政策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摘录)

日期:1983-1-27 作者:[待确定]

省委同意《全省落实起义投诚人员、台属台胞和党领导的地方武装人员政策座谈会纪要》,现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有着光荣的革命传统,又是和平解放的省份之一。党领导的地方武装人员和起义投诚人员都比较多,去台人员在我省的亲属也比较多。粉碎“四人帮”以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落实这些人员的政策方面,虽已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离中央的要求还相差很远,存在的遗留问题还比较多,工作量还很大。各级党委一定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继续抓紧,力争今年上半年把这方面的工作做好。

1983年1月27日

全省落实起义投诚人员、台属台胞和党领导的地方武装人员政策座谈会纪要

1982.12.17

为了加快落实对起义投诚人员、台属台胞和党领导的地方武装人员的政策,会议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从我省实际情况出发,本着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对有关政策问题提出了如下具体意见:

1、对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执行既往不咎的政策,不受时间、地域、职务(包括士兵、土匪)的限制和影响,对其起义投诚前的历史问题,一概不予追究。凡因历史问题受到处理的,应一律予以平反纠正,结论不留尾巴。

2、对起义投诚人员身份,要做到认定有据,否定有理,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凡有起义投诚证件,或解放初期的档案和资料中有记载的(包括本人当时的登记交待),一般不必再找新的人证物证,即可认定为起义投诚人员。有的证据虽少,但只要准确可靠,也可认定。参加迎解的国民党的经济企业、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研究等部门的人员,以及伪乡保人员、开明士绅、商会人员,在迎解中确有贡献或立功表现,后因历史问题受到各种处理的,也可按起义投诚人员对待,不究既往,落实对他们的政策。建国初期,我军剿匪时,一切散兵游勇凡向当地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政府投诚的,对其历史问题,亦概不追究。

3、中央五部一院(1980)002号文件中关于“对建国初期审理的起义投诚人员案件一般不再复查”的规定撤销后,凡因追究历史问题被镇压或在服刑劳改劳教期间死亡的人员,复查纠正后,其遗属生活确实困难的,由原判法院或原处理公安机关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费从省下拨各地(市)、县落实政策经费中开支。

4、根据中央办公厅〔1982〕41号文件规定,在中央〔1979〕6号文件下达之前,1966年5月16日“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离开劳改单位,原无公职的起义投诚人员,现在生活确实困难的,由各县(市)落实此项政策办公室与民政部门共同造具名册,每人每月发给20元至25元生活补助费,由当地县(市)人民政府从地方财政拨出专款,交民政部门发放。在劳改单位就业的起义投诚人员,“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扣发的工资,由原劳改、劳教单位负责补发给本人,地属劳改单位由地区公安处(局)办理。起义投诚后资遣回乡人员,现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无人赡养,或虽有亲属但无力赡养的,根据中央〔1979〕6号文件精神,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社会救济,使其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

5、少数起义投诚人员在解放初期担任教师,后因追究历史问题,而离开教育工作岗位,鉴于当时的历史情况,是否属于国家正式职工,有的很难分清。如本人现无公职,平反纠正后,有工作能力的可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工作的,由原处理地的县(市)教育部门在生活上给予适当照顾。

6、起义投诚的原地方专员以上、军队少将以上人员,起义投诚后原无工作,或虽有工作但工资过低,生活确实困难的,以及个别县、团级起义投诚人员,起义投诚时贡献大,或对台有重要影响的,可以报省统一考虑予以安排。

7、起义投诚人员的工龄计算,按中央办公厅〔1982〕41号文件规定执行。湖南临解放时,与我党有联系的属于统一战线性质的地方武装人员,其参加革命时间,从当地解放之日算起。

8、在“文化大革命”中,起义投诚人员、台属台胞被查抄的财物,原物在的,要坚决退还;已经变卖,无法退还原物的,应退还当时的变卖价款;原物不在,情况无法查清的,应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对其中被抄物资较多,生活特别困难的,要酌情补偿。私房被代管归还问题,应按胡耀邦同志关于“凡属已经要求发还,特别是决心回来定居的人,要保证迅速发还,不得借故推延以至抗拒不迁”的指示办理。

9、党领导的地方武装和与我党有联系的统一战线性质的武装的组织定性,仍按省委〔1980〕39号文件和省委办公厅〔1981〕8号文件精神办理。如确需重新定性的,原主要活动在那个县境内,就由那个县的县委审定,跨县的报地委审定,跨地区而认识又不统一的,可报省审批。属党直接领导的地方武装人员的政策落实问题,按照省委〔1982〕48号文件精神办理。如系与我党有联系的属于统一战线性质的地方武装人员,对他们的历史问题也应与起义投诚人员一样,按“既往不咎”的政策对待。落实党领导的原地方武装人员的政策,具体由那个部门主管,由各地(市)、县委自行确定。

10、关于台属台胞个人的档案清理问题。凡是个人档案中的“台湾关系”、“家在台湾政治历史不清”、“有特务嫌疑”、“不宜重用”等不实之词的材料,应由本人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认真加以清理,按照规定手续,抽出予以销毁,并告知本人。台属台胞原在大专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学习,学习期间因“台湾关系”而被迫离校停学,现无工作的,应由现所在地县(市)人事劳动部门安排适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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